
司法院大法官對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,做出解釋文指出 ,人民團體法關於理事長的產生,只能「由理事從常務理事 之中選舉出理事長,沒有常務理事者,從理事中互選」的規 定,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,一年後失效。(2015 /10/30)
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表示,主管這條法律的內政部必須在 一年內,依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解釋意旨修法。
大法官認為,職業團體是以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為 目的,理事長除了對外代表該團體參與各項活動,有執行職 務的義務,也有召集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及召集理事會的 義務。法律規定如果對理事長產生方式,已經限制團體的發 展,逾越必要程度,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 及比例原則。
目前醫師法規定如下
醫師法第 37 條
理事、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,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、常務 監事,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,並應由理 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;其不置常務理事者,就 理事中互選之。
所以我們需要
1. 加入各縣市醫師公會選舉, 成為醫師代表或者理監事, 進入公會表達自己的聲音, 加快改革的腳步.
請填寫下面網址的表格
http://goo.gl/forms/ 0C1vzXMX75
2. 由於這個解釋文是針對 “人團法” 而 “ 醫師法” 另有規定理事長產生的方式, 所以對於醫師公會的選舉方法還是需要在立法院修改醫師法 37 條,才能有所改變. 所以假如沒有修改醫師法的話, 醫師公會的選舉辦法並不會在2015/10/ 30一年之後有任何改變. 也因為這樣, 明年的立委選舉很重要, 哪個黨派提出對醫界友善的政策, 醫界就支持誰, 不再被藍綠所綁架 !
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 大法官解釋人民團體法-理事長選舉辦法-違憲-21500 9122--finance.html?soc_src =unv-sh&soc_trk=fb
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表示,主管這條法律的內政部必須在
大法官認為,職業團體是以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為
目前醫師法規定如下
醫師法第 37 條
理事、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,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、常務
所以我們需要
1. 加入各縣市醫師公會選舉, 成為醫師代表或者理監事, 進入公會表達自己的聲音, 加快改革的腳步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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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由於這個解釋文是針對 “人團法” 而 “ 醫師法” 另有規定理事長產生的方式, 所以對於醫師公會的選舉方法還是需要在立法院修改醫師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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